青岛民事纠纷相关法律 市北民事律师

    青岛民事纠纷相关法律 市北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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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离婚、公司、借款、交通肇事等纠纷服务费用:根据案件性质面议服务区域:青岛市周边地区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
      对不属于《招标投标法》*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1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着“黑白合同”的问题。不论是自愿招标发包还是强制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即建设工程*招标的,但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此后又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此种情形不适用“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
      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1条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是规定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宜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4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21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建设工程予以让利,实质上变更了中标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构成对中标价格的实质性背离,故属于“黑合同”的性质,因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让利承诺书无效。

**确认调解协议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公司表决程序法律规定
     原告以公***二十二条*二款、*七十四条*二款规定事由,向提起诉讼时,**过公**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三条:“原告以公***二十二条*二款、*七十四条*二款规定事由,向提起诉讼时,**过公**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共和国公**》(2013年修订版)*二十二条*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七十四条*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提起诉讼。”

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8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条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未明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条和《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民事纠纷与行政拘留的不同
       民事纠纷指的是不构成犯罪的民间纠纷行为。行政拘留是一种违反行安处罚法的一种处罚方式。民事诉讼中并不会有作为刑罚的民事拘留出现,但是如果有阻碍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时,会出现以**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目的而采用的**拘留。这是一种针对妨害诉讼进程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比如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冲击法庭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
       民事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和解、调解(诉讼外调解)、仲裁、诉讼。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调解是指诉讼外的调解而不是调解,而的调解属于诉讼途径。仲裁与诉讼的效力具高的效力,其作出结果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个前提是必须达成书面协议,且适用范围较窄,仲裁只能解决财产纠纷案件,而诉讼可以解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案件。仲裁有的仲裁会主持进行,而诉讼依然是在的主持下进行。
     向提起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会向双方发出传票,通知双方出庭审理民事纠纷,审理结束会对案件进行判决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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